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一、总则
l、为使我院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2、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3、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由院党政办公室领导,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兼职人员办理公文处理工作。
二、公文种类
l、决议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
2、决定 对重要问题和重大行动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
3、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重要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4、意见 发布对重大问题的主张,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5、条例 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公文。
6、规定 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7、通知 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通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8、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交流经验,传达重要精神情况。
9、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11、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2、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13、会议纪要 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事事项。
三、 发文
l、以学院党委和行政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拟稿,经部门负责同志核签(有会办单位者,须会稿)后,交党政办公室编号处理,主任审阅并经书记、院长阅签后,方可发出。
2、党政办公室对以学院党委和行政名义发出的文件,要做好审核工作,审核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然后送分管院领导签发,拟稿、核签人须对文稿的内容和文字负责。
3、文稿签发后,文书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的编号、缮写、打印、盖印和分发等工作,如遇有疑问或发现错、漏时,应向拟、核稿人查明修正,缮印文件一律由拟稿单位负责校对,力求做到缮印清晰、整洁,不出差错。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文件,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文件用纸一般用A4型(297mm×210mm)。
4、以院党委和院行政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底稿,应留存党政办公室。
5、草拟公文应注意的问题:
(1)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要属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4)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5)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6)正式文件,均应使用发文稿纸拟稿,并准确确定文件的体式,应写明文件的标题、主送或抄送机关、印发份数。拟稿和部门负责人均应签字。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7)起草、修改或签批公文应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
(8)学院党委或学院行政转发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起草批语。
四、收文
1、院内外专送给学院、院党委及院领导的公文,均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编号、送批、专办等手续。
2、院领导、业务部门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及声像资料,应根据文件内容和机密程度,交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专人登记保管。
3、院属各部门接到院内外来文,也应由文书处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及时送部门负责同志批阅处理。
4、处理来文,应附上处理单,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分送给书记或院长批阅,然后分送分管院领导和主办单位进行处理。
5、凡属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由批办人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6、公文办理应按轻、重、缓、急处理,急件应随来随办,重要文件应请示领导或由领导亲自办理。办理公文应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七至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