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党群行政部门、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培训交流、举办或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适当区分校级与非校级接待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㈠校级公务活动接待。对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自治区(部)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兄弟院校、协作单位主要领导,以学校或校领导名义邀请的客人,学校主办的会议、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开展的各类活动,作为校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并视情况请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㈡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由对口接待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1.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带队来我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果就某一专题进行交流,由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分管校领导参加;如果交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承办部门、单位可与党政办公室协商,由党政办参与协调请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加。
2.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校友单位、一般工作联系往来的单位来访,由学校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3.对按聘约来校兼职、兼课,应邀来我校进行讲学或科研合作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分别由邀请/聘请部门或单位负责接待。
㈢对来校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的外籍人士和台港澳人士,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㈣特殊情况的接待工作,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校内各党群行政部门、二级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应当严格履行事前报批手续,由接待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可以纳入接待范围。
第七条 以下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
㈠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㈡接待出席各类校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领导、重要嘉宾;
㈢兄弟院校校级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㈣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党群行政部门、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或二级单位,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八条 接待工作按以下程序安排:
㈠ 任务接收。公务接待任务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公函形式接收。党政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来函后,要及时准确掌握来宾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和来访目的、抵离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及车次或航班)。
㈡方案审批。校级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报校长批准后执行;其它接待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执行,同时将批准后的接待方案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接待计划应包括来访(会议)时间、人员简介、来访(会议)目的、接待准备,迎送、参观、会见、用餐、住宿等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㈢迎送。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负责迎送,其它公务接待中重要客人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迎送,一般客人不作安排或视情况而定。接待部门、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㈣住宿。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单位可以协助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协议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饰品和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应当回各自单位凭据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食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
㈤安排会议室、会见。根据参加人员多少或会议形式安排适当的会议室,并准备台签、话筒、纸、笔和纸质文件袋等,会议室除茶、水外不安排瓜果和其他饮料,也不摆放花草、悬挂条幅等。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领导出面会见;其它宾客如需学校领导会见的,须提前2天将会议或活动接待计划通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后酌情安排。
㈥工作餐安排。接待对象应当按各自单位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餐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要以家常菜品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校内用餐确有困难时,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可以到校外用餐,但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中低档酒,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㈦参观考察。接待人员要协助对口业务部门、单位做好工作考察的相关衔接工作,一般安排参观校园,承办部门、单位应协调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注意保持校园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宾客如需安排实地参观时,相关部门、单位应支持配合,安排接待人员并作现场讲解。
㈧用车。校级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其它由对口承办部门、单位自行安排。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使用安保工作车辆引导交通。确需加强安保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界限、规格、范围,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㈨宣传报导和总结。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各接待部门、单位应通报宣传部,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包括来宾在校活动的摄影、摄像及新闻报道等。接待任务结束后,承办部门、单位应根据任务的重要程度,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信息反馈,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九条 校内各有关部门、单位须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十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须在一周内如实整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接待费报销手续应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严格控制,按本规定执行。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并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办公室外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9日印发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内建院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附表: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表: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部门(单位):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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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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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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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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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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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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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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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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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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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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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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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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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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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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