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学校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指导、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完成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依法、主动公开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三)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提出的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党政办公室依法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完成与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底工作考核。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因公出国(境)情况等;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
(九)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职称评审、聘用与考核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报告,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房产、资产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
(十二)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十三)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等相关规定;
(十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三款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款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后,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一般信息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公开,重要信息公开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公开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包括: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官微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学校各类会议纪要、简报、年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四)校内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学校“双代会”、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会议;
(六)其他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关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投诉途径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对于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关复印件,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违法违规使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学校将按照自治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总结并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自治区教育厅举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工作失误,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依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2.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目录 |
序号 |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限 |
责任部门 |
1 |
基本信息 |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
定期 |
党政办 人事处 |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长期 |
党政办 |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定期 |
工会 |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定期 |
科技处 |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定期 |
发展规划办 党政办 |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定期 |
党政办 |
2 |
招生考试信息 |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定期 |
招就处 继教院 |
(8)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定期 |
招就处 继教院 |
(9)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即时 |
招就处 教务处 |
3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10)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长期 |
计财处 国资中心 |
(11)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定期 |
计财处 国资中心 |
(12)学校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定期 |
计财处 国资中心 |
(13)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即时 |
国资中心 审计处 后勤处(基建办) |
(14)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定期 |
计财处 |
(15)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定期 |
计财处 |
(16)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长期 |
计财处 |
4 |
人事师资信息 |
(17)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定期 |
组织部 |
(18)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定期 |
组织部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19)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定期 |
人事处 |
(20)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即时 |
组织部 人事处 |
(21)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长期 |
人事处 工会 |
5 |
教学质量信息 |
(22)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教师数量及结构 |
定期 |
教务处 教发中心 人事处 |
(23)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定期 |
教务处 |
(24)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定期 |
教务处 |
(25)创新创业教育 |
长期 |
教务处 学工部(处) 团委 |
(26)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长期 |
招就处 教务处 |
(27)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定期 |
招就处 |
(28)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定期 |
招就处 |
(29)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定期 |
教务处 |
(30)教学质量报告 |
定期 |
教务处 |
6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31)学籍管理办法 |
长期 |
教务处 继教院 |
(3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长期 |
学工部(处) |
(3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长期 |
学工部(处) |
(34)学生申诉办法 |
长期 |
学工部(处) |
7 |
学风建设信息 |
(35)学风建设机构 |
长期 |
学工部(处) |
(36)学术规范制度 |
长期 |
科技处 |
(37)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长期 |
科技处 |
8 |
学位、学科信息 |
(38)授予学历学位的基本要求 |
定期 |
教务处 |
(39)拟新增专业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定期 |
教务处 相关二级学院 |
9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40)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定期 |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48)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长期 |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10 |
其他 |
(49)巡查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即时 |
纪委办 |
(50)校园交通、消防、食品卫生安全 |
定期 |
安管部(处) 后勤处 |
(51)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即时 |
安管部(处) 党政办 |